5月开始又有不少新政策陆续实施,会计准则变化,财务报表社保费率降低,初级考试、中级备考……这不,为了减轻会计人的负担,再出新政策!注销流程再优化、缩减!注销公司从此不再难,还有……
5月开始又有不少新政策陆续实施,会计准则变化,财务报表社保费率降低,初级考试、中级备考……这不,为了减轻会计人的负担,再出新政策!注销流程再优化、缩减!注销公司从此不再难,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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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企业注销流程再简化
会计工作量大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9日
附件:
降社保、减流程
会计、企业负担更轻了
今年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正式实施。5月以来,税务部门在组织保障、部门协作、服务提质等方面采取多项举措,推动各地降低社保费率新政落地平稳,确保企业降费落到实处:
在重庆和黑龙江等地,税务部门通过搭建电子缴费平台,把最新社保费率通过技术手段直接维护到电子税务局中,优化了缴费体验。
在辽宁,税务部门加强对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系统的监控,增加系统提示优惠政策功能,按户制作减免费明细,通过短信平台和电报系统发送给缴费人。
在湖北,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信息系统设置,在征收系统、共享平台中及时调整配置更新系统参数,同时新设置数据校验提醒,防止因缴费人多填、错报造成申报核定数据错误,影响政策执行效果。
“在全国税务系统共同努力下,在各地人社、医保等部门大力支持下,降低社保费率新政在各地顺利落地,开局良好。”国家税务总局社保费一组组长郑文敏说。
随着降低社保费率新政顺利实施,企业“省钱”和“减负”也正式兑现。
本月,甘肃山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山丹县税务局开具了一张32337元的基本养老保险缴款书,缴款书显示,单位缴费部分的费率已变为16%,比降率前少缴5389元。
作为今年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全年有望为企业减负3000多亿元。据郑文敏介绍,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抓紧抓实政策落地,在宣传培训和服务提质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确保缴费人拥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取消这15项办税证明,会计工作量大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原文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再取消12项(附件所列1—12项)税务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另有3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所列13—15项)已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2018年底公布取消20项和本次公布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并积极回应企业和人民群众关切,进一步减少涉税资料报送,确保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会计师、会计说、税政第一线,会计职称考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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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4月1日起,这12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了!一旦收到要立即退回,否则损失可能要会计承担!
4月1日后,增值税抵扣和发票报销必须这样做!弄错了后果很严重!建议转发给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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